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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揽储被判刑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9-05 17:50:44

8月24日,笔者从颍上县人民法院获悉: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范某被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范某退赔17名被害人借款及其利息。

被告人范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许可,通过在其家门悬挂广告、口口相传的形式对外进行揽储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经安徽财审会计事务所审计,从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范某累计吸收被害人徐某等17人存款金额1358万元,已偿还借款本金约727万元,未偿还借款本金631万元,支付吸收的存款利息34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范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严格的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除此之外均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披着合法的“外衣”,手段隐秘,致使被害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天上不会掉馅饼”,希望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厘清投资思路,找准理财渠道,警惕高利诱惑,注重风险评估,将自己闲散资金投入到合法的金融机构储蓄或寻求合法稳妥的投资理财项目,否则一旦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将血本无归。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