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潜山市某乡镇在读大学生李某,因打寒假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其家属代为转交法律援助申请,请求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经潜山市法援中心审查,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法援中心于同日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及时会见了李某。承办律师立即为李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李某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有待商榷,因该罪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帮助的对象是实施犯罪活动。李某仅在放寒假期间受朋友之邀从事网络平台服务,在工作一段时间后,自我感觉帮助对象好像从事“不正当”的事情,但并不知晓对方犯罪的详细经过,更不知对方涉嫌犯罪。
客观上,李某是根据他人提供的电话号码而联系客户,并非李某设置或利用网络技术获得客户信息,因此李某未实施为对方提供网络技术或利用网络技术为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承办律师还依法为李某申请了取保候审。
2022年4月,潜山市公安局以李某不够刑事处罚,终止侦查。这起因李某打寒假工,却成为犯罪嫌疑人,最终在潜山市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洗清犯罪嫌疑。该案也充分体现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以及专业的法律知识,捍卫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公平正义。(余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