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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优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效力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0-11 14:50:59

编辑同志:我和李某系同一村的村民。由于种种原因,就同一块土地,我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且实际上也一直由我经营,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持有人却是李某。请问:鉴于该地已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应当归谁?

读者:魏红红 

魏红红读者:土地补偿费应当归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优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却不尽相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也分别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