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肖某均系未成年人,我们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相约入住一家酒店。不久,我们二人因言语不合发生口角、厮打,其间我被肖某打伤。请问我能否基于酒店在接待我们时,未询问我们的身份关系及各自父母的联系方式、酒店未尽安全保护义务为由,要求酒店赔偿损失?
读者:小丽
小丽读者:你可以要求酒店赔偿一定损失。《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结合本案,酒店在接待你们入住时,未询问其父母的联系方式及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未尽到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的法定义务,即未能依法依规经营、规范入住程序、防控入住风险。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你所受伤害与肖某密切相关,肖某的监护人或者肖某也必须担责,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春梅、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