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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一方患有重疾怎么办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0-12 14:30:36

编辑同志:小宫和小琴是一对双职工夫妻,二人2022年5月刚刚登记结婚。婚后次月,小宫发现妻子患有抑郁型精神分裂症,并在抽屉里找到了其婚前关于此病的就诊记录,小宫因此想与小琴解除婚姻关系,但后者不同意。请问,婚后才发现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该如何保障被隐瞒一方的权利呢?

读者:于淑芳 

于淑芳读者:小宫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与小琴的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重大疾病”具体包含三种情形:一是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是指定传染病,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三是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本案中,小琴所患的抑郁症属于第三类“重大疾病”,属于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年的除斥期间,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项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将丧失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