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22年“五一”假期,老胡乘坐长途客车回家乡探亲。行驶途中,因车厢内突然冒起浓烟,老胡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拉开后车窗跳出,导致双足粉碎性骨折。请问,本案情形是否构成紧急避险?由此造成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孙萌萌
孙萌萌读者:本案中老胡遭遇的情形属于紧急避险,其损失应由被告赔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在紧迫危险的前提下,为了避免自身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在必要限度内采取适当的方式实施避险行为即可构成紧急避险。首先,紧急避险应针对“现实的”“急迫的”危险。这种危险理解为已经发生或者虽然未发生,但随时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危险。本案中,行驶的客车内突然冒烟,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即避险人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可以相信该危险发生。因此,车辆虽未着火,但乘客当时的逃生行为显然是合理的、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