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期间,先后三次遭遇工伤。鉴于公司一直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先后要求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以我属于工伤复发,而其以前已经给付过为由,拒绝再次支付。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曾晓晓
曾晓晓读者: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也指出:“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多次工伤,若以后的伤残等级小于或等于第一次的伤残等级,则可以在每次工伤鉴定后享受对应的工伤待遇,但是在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只能按第一次伤残等级的对应标准享受待遇,并不能重复享受;若以后的伤残等级大于第一次的伤残等级,则可以在每次工伤鉴定后享受对应的工伤待遇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按最高伤残级别计算,即可以升级待遇,但原来已经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