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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欠薪不告而别 当心失去经济补偿金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0-19 15:36:23

编辑同志:半年前,我因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发放工资且经催要未果不告而别。近日,我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并按照我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时,公司虽付清了欠薪,但却拒绝承担离职经济补偿金,理由是我自动离职不符合相应条件。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邱丽丽 

邱丽丽读者: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当出现对应法定事由时,员工不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不告而别的情形仅限于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因其他情形离职时则不得不告而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