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家公司为建造厂房、货场,以180万元的价格向我丈夫购买了面积为9亩的基本农田。近日,我丈夫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请问这些基本农田明明是我家承包经营的土地,怎么会招致犯罪呢?
读者:吴春怡
吴春怡读者:你丈夫确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分别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也指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