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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员工 是否“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非公司说了算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0-19 15:36:57

编辑同志:我所在公司基于部分机构功能重叠,决定进行组织架构调整。鉴于调整之后我原有岗位虽然还在,但却人员过剩,公司在没有与我协商,也没有征求工会意见,即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刘苏苏 

刘苏苏读者: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即用人单位依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具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履行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程序;事先通知了工会。本案情形恰恰与之相违:一方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即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符合对应要求,并非用人单位说了算。

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颜东岳、廖春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