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劳动者索赔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越来越重视用工的规范化,强化劳动合同管理。但仍有些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因犯一些低级错误,不幸踩进“二倍工资”索赔的大坑,教训深刻。
因业务太忙错过了签约期
小吴于2021年9月1日入职某公司任内勤,月工资为8000元,可直至2022年7月1日该公司才与小吴订立劳动合同。2022年7月底,小吴在离职时,由于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2倍工资被拒,遂申请劳动仲裁。庭审中,公司称“因业务太忙,就把签合同这茬事给忘了”。仲裁机构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小吴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7.2万元。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本案中,该公司未在小吴入职后的1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在数月后才签,显然违法。至于公司声称未及时签订是因太忙忘签了、并非故意不签,这都是托词,无法推翻其无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应当向小吴支付共计9个月的2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到期后忘记续签
王某入职某电子公司时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1月9日合同到期后,王某仍继续上班,但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同年6月,王某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在庭审中,电子公司表示系因“公司人员流动大、人事部门人手不足,把跟王某续订合同的事给耽搁了”。经劳动仲裁机构审理裁决,王某拿到了未续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条规定“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这仅是解决合同期满后双方权利义务如何确定的问题,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换言之,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
本案中,电子公司就未履行与王某续订劳动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理应向王某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文本丢失
2019年1月初,小董入职某电子公司,半个月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半年后,小董因嫌工资待遇差,就一心想跳槽。一次偶然的机会,小董得知公司把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弄丢了。小董认为这是个机会,不仅跳槽名正言顺,还可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遂于2022年5月初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倍工资差额。庭审时,虽然公司一再表示其与小董确实订立了劳动合同,但由于拿不出证据加以证明,故只能败诉。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由于所签的劳动合同是处理日后所生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所以用人单位务必要保管好劳动合同,并按要求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否则就会面临须支付二倍工资等风险。本案中,该公司没有为小董的合同办理备案登记,在合同文本丢失后又无法证明双方曾签过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小董的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之主张。(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