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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患者知情权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0-20 15:02:12

编辑同志:我因声音嘶哑而就医,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7天后病情反而加重。又经过了一个月的继续治疗,疗效仍不明显。对此,医院再次组织专家会诊,认为声音嘶哑系慢性肥厚性喉炎所致,又重新制订了治疗方案。治疗终结后,我打算以医院侵犯患者知情权、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黄云松 

黄云松读者:医院没有告知患者手术可能出现的不良风险、告知内容不完整,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知情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及其他医疗信息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说来,患者的知情权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二是治疗措施知悉权;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