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单位在与另一家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后来发现合同内容与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等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不一致。请问对于此种情况,是按照合同协议书还是招投标文件来结算工程款?
读者:鲁晓明
鲁晓明读者:出现上述情形,一方面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协议书的优先级是最高的,其次才是相关招投标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在实质性条款方面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那么显然这些条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不能产生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所以仍然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