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假冒商标的案件时,扣押了一批涉案的冷链食品。现在案件已经法院审结并生效,请问对于该批冷链食品,应如何处理?
读者: 何微
何微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实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保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一个月以内将执行回单送回,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当说明原因。根据来信反映:如涉案物品未随案移送,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应将判决书送达扣押机关,扣押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执行回单送回。如果因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涉案物品需要经拍卖变现,无法在一个月内完成执行,可以由扣押机关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