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日前,我所在公司决定将我解聘,我虽然对此没有异议,但要求公司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公司认可我的入职时间与我主张的入职时间相差4个月。就此,我无法证明,公司也不能提供职工名册、我的入职登记表、工资表等相关证据。请问究竟谁说了算?
读者:钟丽丽
钟丽丽读者:应当推定你说了算。一方面,公司具有举证的法定义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也指出:“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从属关系,许多证据往往为用人单位所掌握,劳动者的举证能力相对弱势,决定了在上述劳动争议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提请求,用人单位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