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今年5月14日晚,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回家,倒车时不慎撞到他人车辆。方某某离开现场后随即接到交警电话,通知其回事故现场处理。方某某得知后不仅没有回到事故现场,反而又前往朋友工作室内再次饮酒。5月15日凌晨,方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方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8.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东至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交警在现场处理却拒不到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应认定为肇事逃逸,其再次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可作为该案定罪证据,遂以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检察机关提醒,凡是为逃避处罚,在被查获前再次饮酒的,司法机关在具体认定时,均以最后一次酒精含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法律面前,各种“小聪明”都是徒劳,驾驶员切莫心存侥幸。(吴俊杰 余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