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两年前,我父亲因车祸去世后,我获赔一笔死亡赔偿金。近日,我与丈夫由于感情确已破裂而决定离婚,但丈夫认为我获取死亡赔偿金时,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而该死亡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问丈夫的说法对吗?
读者:林婷婷
林婷婷读者:你丈夫的说法错误,你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其无权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基于死亡赔偿金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民法典》没有将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之列,而是将其归入个人财产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