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在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中,原告方在一审时陈述自己工程已经完成,对方认可,后对方又反悔,称该工程未完工。请问对于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读者:何微
何微读者:这里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禁反言规则。所谓“禁反言”原则,即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具体是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行为时,应对自己以言词作出的各种表示负责,不得随意作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体现了“禁反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可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