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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刑事处罚 可任民事诉讼案代理人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1-02 16:35:15

编辑同志:周某曾是公职人员,因玩忽职守受过刑事处罚。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已刑满释放的周某担任诉讼代理人。请问像周某这样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担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读者:夏丽 

夏丽读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该解释规定的“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实践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可见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禁止性规定, 如果满足上述法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以担任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 。

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冬松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