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问是否只有当事人在正式庭审质证程序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才算质证过的证据吗?
读者:丁明
丁明读者:质证是指法庭审理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方式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进行对质、辩论,以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可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些事实的查明不需要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也可通过调查、询问的方式进行,因此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和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的质证,均是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出示证据,并由当事人发表意见,虽然这些证据没有在庭审过程中质证,但实质上已完成了质证过程,因此可以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冬松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