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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在另一案件中的自认 在本案诉讼中不适用自认规则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1-03 15:45:10

编辑同志:张某在另一案件中自认了对己不利的事实,在本案审理中,涉及到同一起事实的认定。请问张某在另一案中的自认是否在本案诉讼中有效?

读者:洪伟 

洪伟读者: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不予反驳或对其诉讼请求予以认可的意思表示,简言之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不利事实的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在本案中的陈述才适用自认规则。当事人在另案或其他场合作出的自认只可作为证据提交,由法官根据证据认证规则来判断其证明力,非适用自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