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名被执行人,一套自有房产房屋被法院查封并裁定拍卖。受执行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拟拍卖房产评估,我认为评估价格过低,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评估报告并重新委托评估。请问,我提出的异议能否成立?
读者:王宁
王宁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可见只有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才符合申请重新评估的条件。评估价格过低,不是申请重新评估的法定条件,以此提出异议的,裁定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