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冬:本院受理的原告屠顺停诉被告何小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纪胜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金科金属制品经营部诉被告纪胜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维才: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洪忠诉被告李维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顺利: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卢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本院受理的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代偿款178835.8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78835.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
二、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担保费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6元,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895元,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另负担193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本院受理的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代偿款178835.8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78835.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
二、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担保费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6元,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895元,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另负担193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本院受理的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代偿款313852.5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6786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0日起算,以78039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8日起算,以155229.7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9日起算,以12723.7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5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
二、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担保费3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如下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款251082元及利息损失(以54288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0日起算,以62431.2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8日起算,以124183.8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9日起算,以10179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5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律师费损失3000元。被告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1元,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6221元,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另负担72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刘晓敏:本院受理原告汪志广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罗晓睿:本院受理原告张守沛诉被告罗晓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11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罗晓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守沛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应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罗晓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守沛律师费7776元;三、若被告罗晓睿不能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张守沛有权以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罗晓睿抵押的位于新站区淮海大道1188号京商商贸城K-3-21幢办1010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22904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2133721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张守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18元由被告罗晓睿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祝银:本院受理原告卢会荣诉被告张祝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12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祝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会荣借款1159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115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卢会荣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张祝银承担2535元,由原告卢会荣承担96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祝银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俊峰:本院受理原告金月波诉被告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9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月波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2年3月2日,之后利息应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月波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5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654元由被告李俊峰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国庆:本院受理原告赵敏与被告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敏借款13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敏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王国庆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继泽:本院受理原告宇汝兵与被告朱继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继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宇汝兵借款250000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50元由被告朱继泽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秀、岳西县菇菇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成志菌菇商行与被告陈秀、岳西县菇菇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瑶海区成志菌菇商行货款5041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以5041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成志菌菇商行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30元由被告陈秀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松:本院受理原告陈春凤与被告许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01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李冬冬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01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淮学院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明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淮学院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98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守支、周秀芳:本院受理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胡守支、周秀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胡守支、周秀芳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汪渊(身份证号码340823197701206553)遗失票据一张,票据号为皖财专字(2017)第0001788667号,金额为2061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