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专利侵权纠纷,除了自行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外,还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裁决。11月2日,记者获悉,日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安徽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明确管辖范围明晰维权路径
专利侵权行为往往跨区域发生,专利权人应当向哪里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行政裁决请求?
《办法》明确,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随着线上购物的兴起,网络平台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案件屡见不鲜。为此,《办法》提出,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等网络销售发生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请求人住所地的,请求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此外,根据《办法》,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对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督办,对有关案件进行公开挂牌督办。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规定的,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裁决。
简案快处繁案精办提升质效
为提升工作质效,《办法》建立了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推动繁案精办、简案快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立案时请求人已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经组织当事人陈述和质证后,可以书面作出行政裁决。被请求人放弃答辩或承认事实的案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经审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卷宗材料齐全的,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应当事人请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验鉴定。当事人请求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单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检验鉴定意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技术调查官也将“亮相”行政裁决活动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技术调查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参与调查取证;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等。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行政裁决作出后向社会公开
就专利保护而言,越早越快制止侵权行为,越能维持专利权人市场优势。《办法》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中止、公告、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检验鉴定期限起算点以案件承办机关委托或准予鉴定之日起算。
行政裁决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被请求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裁决作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裁决公开时,并按照有关规定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后向社会公开。
《办法》倡议,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推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业调解组织建立并落实行政裁决申请权告知制度,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告知行政裁决申请权和程序渠道,联合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记者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