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因诈骗,颍上人李某近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411000元责令退赔。
2019年1月初,被告人李某虚构“刘军”借款120万元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邀请被害人张某与其各出资60万元借给“刘军”。李某虚构带有“刘军”签字的借款合同及房屋他项权利人为张某的《房屋他项权证》交付给张某。张某基于李某虚构的借款合同及他项权登记抵押担保陷入错误认识,分别于2019年1月8日及2月2日累计给被告人李某转款60万元。转账完成后,李某为隐瞒其不想还款的真相,在多次支付张某“借款”数月利息共计18.9万元后,故意更换个人通讯联系方式,变换家庭住址,逃匿他处,致使张某与之失去联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4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作出上述处罚。(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