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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不同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1-07 15:13:50

编辑同志:关于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两者有何区别?实践中应如何把握?

读者:李红 

李红读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两者存在本质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两者发生的性质不同。商业风险是由商品价值规律决定的一种正常风险,这点对所有商品经营者都是平等的。而情势变更决定于变幻莫测的各种社会因素,一般表现为大的社会变故,它是一种具有偶发性、突发性因素的特殊风险。(二)两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不同。情势变更是指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达到异常的程度,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商业风险, 交易双方承担合理的、正常的可能损失,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三)两者是否可以预见不同。尽管引起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具体原因可能相同,但情势变更的发生不能预见,而商业风险则在当事人的预料范围之内。(四)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情势变更导致当事人权益失衡,根据公平原则,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的再协商义务以及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商业风险则是市场交易的固有风险,发生商业风险后,当事人承担该风险责任并不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具体说来,还需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作出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