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季风干物燥,加之取暖用煤、用电、用气量增加等因素,火灾事故呈多发态势。这些事故中,多因疏忽大意或轻信放纵等人为因素所致。这些教训提醒人们,如果忽视消防安全任性妄为,轻则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处罚问题,重则会因此触犯刑律。在第31个全国消防日到来之前,刊发以下案例,启示广大读者,注意安全。
烧毁他人财物 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去年春节祭祖时,村民许某燃放了一只“许愿灯”,在飘过村民王某家的养鸭大棚上空时,融化物引燃大棚致8万余元的物品烧毁。因赔偿事宜王某将许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说法:“许愿灯”点燃时外焰温度高达300℃。由于燃放时间、地点、高度和飘移方向、距离均不确定,会对蔬菜大棚、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液化气站、加油站、民房及其他建筑物构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占用“生命通道” 行政处罚
案例:某小区内暖气管道保温材料发生火情。当地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赶赴火场时,发现消防通道被一辆停放的轿车占用,导致消防车无法直抵火场施救。经调查,涉事车主系该小区居民赵某,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赵某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说法:水火无情,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消防主管部门还应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该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赵某的教训提醒广大私家车主,平时一定要增强消防意识,只有时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才能确保更快更有效的疏散与救援,才能在发生险情时第一时间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吸烟酿大祸 刑罚制裁
案例:李某应邀到邻居陈某承包的苗圃帮工。劳作间隙,李某点燃一支香烟解乏,之后随手将烟头丢弃到旁边的水沟里,没想到未熄灭的烟头引燃了沟内的杂草。由于风势较大,大火瞬间吞噬了陈家的苗圃,烧毁黑松、竹柳等树苗近6万株,合计价值50万余元。案发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已与受害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说法:所谓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某因过失引发火灾, 造成他人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
这一教训警示人们,吸烟时一定要看清场合,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或是不以为意引发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的,不仅伤人损财,还要承担刑事法律后果。(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