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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可以并用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1-08 10:46:07

编辑同志:我丈夫梁某的脾气不好,常无缘无故跟我争吵,还出手伤我。有两次警察都来了,说梁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再不改正就拘留。现在,我想跟梁某离婚。请问,我可以同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和多分财产吗?

读者:杜小青 

杜小青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两个规定并不相互排斥,可以同时适用。本案中,梁某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作为无过错方的你在离婚时有权要求梁某给予损害赔偿,同时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