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未尽抚养义务 能否要求继子赡养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1-10 09:05:02

编辑同志:我是一名退休职工,陈某是我的继子,30年前我与其生母张老太再婚。双方组成家庭后,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我对年幼的继子在成长过程中几乎未加过问。前年张老太去世,现在我患有多种慢性疾病,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请问我能要求继子对我履行赡养义务吗?

读者:刘中友 

刘中友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由此可见,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即已经转化成为拟制血亲,则继子女须对其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反之则不必承担。承担与否的分界点在于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在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一起共同生活。二是共同生活是否达到了一定期限。三是继父母是否支付了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日常支出。本案中,您与继子虽然长期共同生活,看似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但从您陈述的现实情况看,并未履行抚养教育继子的应尽义务,故此陈某也没有赡养继父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