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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第三者签订的 赠与合同无效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1-10 09:05:54

编辑同志:我丈夫李某一直从事房地产开发,五年前因工作需要聘请女大学生商某担任销售经理兼会计,不久两人同居,李某每月供给其生活费1万元。商某逐渐厌倦了“地下情人”的生活,经与李某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李某主动拿出20万元人民币和一处价值140万元的房产赠与商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请问该赠与合同有效吗?

读者:郭娜 

郭娜读者:首先,该婚外情赠与行为无效。《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为了保持与婚外女性商某的情人关系,长期、持续、多次向对方转账以及赠与房产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但这些赠与行为的目的在于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约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其次,夫妻双方应协商处理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就是说,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李某对第三者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赠与行为,侵害了你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