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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1-10 15:13:19

编辑同志:2022年4月,我入职某公司,在职期间对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半年来,我天天为公司的业务辛勤工作,公司既没有安排我休息,也没有安排我调休。请问:在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公司能否以合同已经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向我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读者:温茹芝 

温茹芝读者:公司不得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向你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所采用的,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也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也就是说,原则上应安排员工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对此,《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本案中,公司对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因此,即使你与公司在劳动合同有相应的约定,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时,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你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