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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侦破肇事逃逸案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1-14 15:34:33

近日,太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迅速行动,不辞辛劳,追根溯源,成功侦破了“2022·8·22”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有效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打击了交通肇事违法逃逸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和社会和谐稳定。

案发 田间路段 肇事者不知所踪

8月22日10时40分许,太和县公安局二郎派出所接群众报案,称252省道旁二郎镇后高桥村北段,有一位老年男子受伤倒在路边。二郎派出所民警迅速前往处置,发现伤者受伤严重,受伤原因不明,现场迹象表明,伤者可能是交通事故所致,随即转警至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开展勘查、调查,根据现场地面上留有人体滑移的痕迹及滑移痕迹长度,推断是人体受外力作用倒地后形成,初步判断系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很快,事故处理中队在二郎派出所配合下,查明受害人为朱某清(男,87岁,太和县二郎镇龙伍新村人)。

民警正在二郎镇开展相关调查时,当日中午,县人民医院传来消息,受害人朱某清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事故现场位于田间路段,不仅现场没有监控设备,现场两端一公里范围内均没有公共监控设备。现场也没有遗留车辆碎片、轮胎印痕等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并且252省道是太和二郎到亳州龙德的主干道,车流、人流量大,嫌疑车辆指向不明,案件侦查十分棘手,民警备感压力。

侦查 抽丝剥茧 追寻肇事车踪迹

尽管现场可用的线索有限,但是办案民警没有畏惧。专案组安排视频侦查人员以现场为中心向两边延伸寻找监控设备,通过观看外围的监控录像,找到了事发前受害人步行通过的影像,确定了案件的关键时间节点,通过侦查实验,计算受害人步行到达现场所用时间,进而确定了案发时间段,紧接着,再排查案发时间段过往的机动车辆,圈定了重点车辆。民警联系重点车辆的驾驶员,通过耐心沟通和阐明道理,这些驾驶员都主动配合事故调查。警方随后对重点车辆逐车比对检验,均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也没有车辆驾驶员能提供案件线索。

案发时段过往的机动车辆一一被排除了,难道是其它车辆造成的事故?因为案发时段,过往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二轮车也很多。办案民警立即联系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看能否通过尸表检验和现场遗留痕迹,来判断肇事车辆的类型。鉴定人员通过尸检,发现受害人头枕部血肿,左脚后跟部有开放性创口,创口水平且深达跟腱。结合受害者人体损伤部位及特征,鉴定人员分析受害者的受力方向为由后向前受力,且肇事车辆的底盘较低。他们的分析意见进一步印证了民警的推断是正确的,肇事车辆有可能是电动三轮车或者电动二轮车。

然而,相比较机动车而言,追踪电动三轮车或者电动二轮车的难度很大。

转机 拨开迷雾 嫌疑人露出端倪

民警迅速制定逃逸车辆查缉工作方案,结合前期排查的过往车辆,民警确定了4辆电动车为嫌疑车辆,其中两辆为电动两轮车,另两辆为电动三轮车,依据4辆车先后到达现场的时间开展追查。通过连续3天的持续追踪、摸排、走访,民警找到了两辆嫌疑车辆,一辆为灰色两轮电动车和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经检验,两车均未发现异常。民警继续对一辆黑色两轮电动嫌疑车辆开展追踪,发现该车辆进入二郎朱楼村北段,消失地点为监控空白区,该区域道路分支较多,车辆去向不明,追踪条件差,如果继续追踪,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况且还不一定有结果。

民警果断决定暂时停止追踪该车辆,直接追踪工作条件更好的第4辆嫌疑车辆,即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经过视频追踪,民警发现该嫌疑车辆消失在亳州市谯城区龙扬镇龙德村南街口路段居民区,去向不明,由于该红色电动三轮车有封闭的驾驶室,民警无法获取驾驶员的体貌特征,走访附近的居民,没有群众认识该车辆。突然,民警发现该嫌疑车辆上印有“龙德李三”字样,经信息搜索发现,李三车行就在龙德街,于是民警赶赴李三车行摸排情况,车行老板确定该嫌疑车辆是他们店销售的,且该类型车辆总共就销售出去两辆,因为销售得少,老板还记得其中一辆销售给太和县坟台镇卖自酿腐酒的许某林,另一辆卖给龙德村民王某。

获取此重要信息后,民警立即判断该嫌疑车辆应是许某林的,因为该嫌疑车辆尾部悬挂有收款二维码,符合许某林从事腐酒售卖生意特点。经走访,民警迅速在龙扬镇龙德村找到该车辆及所有人许某林(男,75岁,太和县坟台镇赵桥村人)。

民警经比对案发前、案发后该车辆特征照片,发现此车辆存在异常,车辆车顶右上角有新鲜变形。询问车辆所有人许某林,其辩称该车辆早在3个月之前就损坏了,是其自己撞到电线杆子上损坏的,否认近期发生过交通事故。

破案 权威检验 肇事者难逃法网

为查明案件事实,民警依法扣留了该嫌疑车辆,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痕迹比对检验鉴定。同时,民警在此起交通事故现场重建中,结合受害者的左脚后跟的创口特征及身体在路面滑移的距离,分析受害者事发时受嫌疑车辆的作用力很大,嫌疑车辆与受害人肢体接触的过程中可能会遗留有血迹或者其他生物检材。民警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再次对车辆进行细致检验,果然,在嫌疑车辆右前保险杠下侧,发现附着有类似人体皮肉组织的检材,遂依法提取该生物检材。经太和县公安局DNA室检验及阜阳市公安局刑科所复核检验,该检材比中受害人为朱某清。

面对铁的证据,许某林仍然存在侥幸心理,拒绝接受鉴定意见和事故认定,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甚至污蔑民警造假。

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在县公安局等相关技术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证据链条一环扣一环,真相一步步接近,所有证据都指向许某林有重大肇事嫌疑。10月31日,在扎实的证据支持下,太和县公安局在“零口供”情况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许某林采取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