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大学毕业后到某广告公司应聘,双方签订了5年合同。公司考虑到要指派师傅培养我,各项成本较大,因此在合同中约定我每提前1年离职,须支付给公司违约金1万元。请问这份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吗?
读者:顾俊海
顾俊海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并可以约定违约金;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可以约定违约金。本案中,广告公司与你之间既未签订服务期协议也未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不符合设置违约金条款的法定条件,因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你若提前离职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