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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提前离职是否支付违约金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1-15 15:11:21

为了留住人才,用人单位一般都要与接受过培训的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对培训费用、服务期限和违约金等作出约定,以约束员工的择业自主权与自由流动权。那么,身背“服务期”的员工,在辞职或被解雇时是否都要支付违约金呢?

混淆专项培训概念 无权索要违约金

2020年9月,刘某所在公司外聘培训专家对公司的班组长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培训内容为班组长的角色认识、沟通与激励技巧、现场管理等。培训结束后,公司与组长刘某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其中写明公司对刘某专项培训花费1.2万元,刘某须服务满6年后方可离职,否则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022年10月,刘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以服务期未满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8000元。那么,刘某该支付违约金吗?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专业技术培训不同于一般职业培训,它具有以下属性:第一,指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比如公司引进一条新的生产线,为此安排职工外出接受相关操作培训等,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属于专业技术培训。第二,是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培训,不包括内部培训。第三,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即是由用人单位直接出资的。第四,用人单位会支出有凭证的培训费、差旅费等。

对照上述属性可知,该公司举办的班组长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其与刘某所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违约金条款均无效,刘某有权拒付所谓的“违约金”。

因公司有错辞职 无需支付违约金

薛某受公司安排外出参加了20天的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薛某的服务期为5年,若提前走人的话,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22年1月20日,薛某培训结束回到公司上班。后来,该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了薛某3个月工资,薛某遂以此为由递交了辞职书,并立马走人。公司认为,薛某在其服务期限未满时就离职,应向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那么,薛某应当向公司支付这笔钱吗?

评析:薛某有权拒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存在过错的,劳动者有即时辞职权,这里的“过错”包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由于该公司具有拖欠薛某数月工资的过错行为,因此尽管薛某在其5年服务期才开始不久就辞职,也不构成违反服务期协议,自然就不存在支付违约金一说。

有过错被解雇 须支付违约金

金某是公司的一名技术员,公司于2020年3月安排其外出进修半年,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公司所提供的进修费为5万元,金某的服务期5年,如若违反,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金某学成归来后不久被委以重任,担任技术部副部长。2022年8月,金某在代表公司洽谈业务时,收受客户红包3万元。事情败露后,公司将金某立即解雇,并要求他支付违约金。金某认为是公司撵他走的,自己并未违反服务期协议。那么,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要支付违约金呢?

评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本案中,金某在服务期内履职时收受红包,数额较大,无疑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这符合上述第一项的规定,因此,尽管金某不是自己主动辞职,而是被公司辞退的,也应当向公司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