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讯 交通事故中,常出现人员受伤的情况,如果受害人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赔偿损失时,主张误工费是否获支持呢?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2021年,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李某(73周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提出受害人已达73岁高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请求不予支持。李某则称自己长期从事农业等生产,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该事实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李某关于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主张不违反法理情理,所以李某的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1万余元。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很多年满60周岁的老人,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劳作,如果不幸发生了侵权事故,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劳动时间,势必导致其收入减少,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实际不符,而且也违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客观上有失公平。(李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