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近日,我所在公司决定将销售提成由原来的3%提高到6%,并写入了与我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事后,由于订单量激增,我的提成工资增加不少。为平衡其他员工的提成,公司于近日单方决定仍按3%实行提成,甚至对已经领取的超过3%部分也要求追回。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黄佳慧
黄佳慧读者: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公司无权单方下调提成工资。提成工资比例属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及内容,对其进行下调,无疑对该条款及内容的变更,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在未与你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司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都不得私自下调。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提成工资无疑当属其列。公司私自下调,无异于无正当理由克扣工资,当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