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介绍典型案例培育工作情况,并发布2件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淮南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有2起案件入选全省“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典型案例,1起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典型案例,7起案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千案展示”。
为培育典型案例,淮南市两级检察机关把“强化内生动力”摆在首位,将培育典型案例作为主动适应政法工作新导向的重要举措、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必然要求和提升队伍专业水平的有效途径。同时,将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相契合、群众高度关心关注、凸显检察机关职能特色的典型案例作为培育的重点。在机制方面,建立快速反应、挖掘提炼、考核激励等机制,注重更新办案理念、注重综合施策、善于协作合作。
发布的第一起典型案例为寿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督促行政机关对王永才烈士陵园保护案”。2020年8月,寿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干警在实地调查时发现:位于合阜路寿县八公山乡段路边的王永才烈士陵园,门外堆放大量废旧轮胎;陵园内杂草丛生、无人管理;王永才烈士碑年久失修,油漆驳脱。为保护烈士陵园免遭进一步侵害,2020年8月31日,寿县检察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整治措施,对王永才烈士陵园进行修缮、维护。检察建议发出后,该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召开联席会议并确定整改方案,后采取多项措施开展修缮整改工作。日前,寿县检察院干警到现场“回头看”时发现,王永才烈士陵园已修缮完毕,门口垃圾全部清理,管理制度上墙,面貌焕然一新。
发布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为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倾倒危险废物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年3月,某公司为降低成本,委托无资质的赵某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赵某遂联系范某,范某又委托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陈某进行处理。范某雇佣货车将约20吨危险废物运交给陈某,陈某驾驶洒水车分两次将危险物倾倒在淮南市上窑林场东侧一水沟内。大通区检察院在履行审查批捕职责时发现本案公益诉讼检察线索,后立即提前介入,协同公安机关多次到现场勘验,并利用无人机航测收集证据。同时,主动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职能部门联系,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经淮南市检察院请示省检察院同意后,决定对本案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2021年2月1日,大通区院向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就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应急处置、污染废物处理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406745.1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95806.56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在提起公益诉讼的同时,大通区院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采纳了《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各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承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0月13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武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