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前夫钟某因感情确已破裂而离婚时,约定6岁的女儿随我生活,钟某按2000元/月承担抚养费。可从半年前起,钟某以由于疫情原因,导致收入减少为由,一再拒绝支付抚养费。请问钟某的做法对吗?
读者:邱薇英
邱薇英读者:钟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即其虽因疫情导致收入减少,但不得拒绝承担女儿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分别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必须无条件承担的法定义务。不管父母有无经济收入、经济收入如何、收入是否发生变化等,都不能作为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同样,钟某也不得以疫情导致收入减少为由,推卸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另一方面,因疫情导致收入减少不能免除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就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司法实践中,主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