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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失火殃及无辜 依法这样赔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1-18 14:51:06

核心提示

秋冬季节,天干物燥,居民用火用气用电都明显增多,给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提出了具体挑战。火灾高发多发期,更是火灾防控的关键期。居民住宅发生火灾危害甚广,倘若不幸火灾殃及无辜,受害者该如何获得赔偿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几起涉居民住宅火灾纠纷案件,或许会有提示。本期说法和您聊聊。

电瓶车上楼充电引火灾 业主赔偿邻居损失

周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住在江北区某小区某栋29层房屋内。2020年4月,周某购买了一辆代步用的电瓶车,平时停放在楼栋大厅内,没电的时候将车辆推回家中充电。

2021年7月19日,周某将没电的电瓶车推回家中,在阳台上充电,随后返回卧室睡觉。7月20日凌晨4时许,周某与杨某在睡梦中被大火惊醒。重庆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将火扑灭。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电瓶车发生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造成周某家房屋装修、室内家具家电,以及29层及楼上其他部分房屋装修、物品等烧毁,直接财产损失合计9.72万余元。

邹某、郭某是住在31层的业主,他们的房屋处在此次火灾受损范围内,经评估,该房屋的财产损失评估净值为5810元。2021年9月16日,邹某、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杨某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判决周某、杨某赔偿邹某、郭某财产损失5810元。

租客不当取暖 房东诉请赔偿

2019年11月19日,刘某将其位于江北区福来路某居民楼某栋的房屋出租给张某使用。

2020年3月4日凌晨1时左右,张某在客厅沙发上看电视,随手将电暖炉放在沙发旁边取暖。没过多久,张某便在沙发上睡着了。一段时间后,张某闻到烟味醒来,发现沙发靠近烤火炉的位置已经燃烧起来。消防救援人员接警后到场将火扑灭。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电暖炉距沙发过近,且长时间烘烤,引燃沙发及上面可燃物并蔓延成灾。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导致房屋装修、室内物品及楼上部分住宅装修及室内物品等烧毁,1人受伤。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合计8.74万余元。

2021年8月30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房屋的装修费用,以及房屋装修期间的租金损失。审理中,经评估,火灾导致涉案房屋室内装修、设备、其他财产损失共计54600元。同时,因涉案房屋被损毁,刘某对房屋进行维修期间无法出租,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刘某财产损失54600元、租金损失11200元。

电气故障致人死亡 多方主体共同担责

2019年7月23日23时左右,重庆江北区小区63号楼一楼的楼梯间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了楼梯间内堆放的杂物、摩托车、电瓶车、电气线路以及楼梯间装修等物品。虽然本次事故的过火面积仅约4平方米,火情并未进一步蔓延扩大,但却导致该楼居民刘某、王某向楼下逃生的过程中被火烧到,最终不幸死亡。

经消防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的起火原因为一楼楼梯间东侧中部的起火点处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事故现场安装有多条电气线路,包括电力公司的电力线路,以及广播电视、移动、联通、电信等公司的光纤线缆。刘某、王某的亲属将上述公司、小区物业公司以及事故现场摩托车、电瓶车的所有人袁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对刘某、王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火灾事故系因地线接头处维护管理不当导致锈蚀打火所致,物业公司、电力公司作为地线设施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在该地线连接件发生锈蚀后未及时更换处理,未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李某和袁某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其车辆违规停放在一楼楼梯间,两人的车辆均作为可燃物参与了火灾的燃烧。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未尽到对楼梯间堆放的可燃物品进行及时清除和转运的义务,为火灾的引发创造了条件。以上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或蔓延扩大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综合比较上述各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以及其各自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或扩大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由物业公司、电力公司、李某、袁某分别承担55%、35%、5%、5%的侵权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刘某、王某的亲属共计122.71万余元。

据应急管理部统计,2022年前三季度,全国发生居住场所火灾22.38万起、死亡1061人,分别占火灾总数和因灾死亡人数的35.15%、73.63%。居住场所火灾多发,特别是致人死亡占比较大,消防安全不容忽视。对于居民住宅而言,必须保持“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的警醒,全面筑牢居民住宅安全“防火墙”,势在必行。(宇飞 张建征 黄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