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经营一家文化用品,前不久,我收到法院传票,称我店销售的墨汁构成侵权。我店销售的墨汁是从外地一家商户进货的,我也不知道是假冒产品。请问我能否申请追加外地商户为被告参加诉讼?
读者:夏敏
夏敏读者: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零售商店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足以构成侵权,如果供货商事先告知零售商店其供应了侵权商品,则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法院应当释明追加被告。若原告不同意追加,则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予追加。如果供货商事先没有告知终端零售商店其供应的是侵权商品,根据案情,二者不构成共同侵权的,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应追加为共同被告。司法实践中,原告提供的一般是零售商店销售侵权商品的证据,而供货商通常不会告诉零售商店其提供的是侵权产品,因此,要追加供货商为被告,还需进行相关的是否共同侵权的取证工作。原告通常也不同意追加被告。在处理上,如果供货商与零售商构成共同侵权,可以追加为共同被告,判决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原告不能举证供货商与零售商构成共同侵权,一般应先行判决零售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然后,零售商再依法或者依照约定向供货商追偿。
本期法律信箱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冬松、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张兆利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