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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约保证金 不属优先受偿范围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1-18 14:54:44

编辑同志:吴某在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交付了80万元履约保证金,工程完工后,该建筑公司退还了30万元,尚欠50万元保证金。因该建筑公司欠吴某工程款120万元,吴某通过诉讼,法院判决吴某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请问该建筑公司欠付的50万元履约保证金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读者:费为民 

费为民读者: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定金,如果合同顺利履行完毕,招标人必须返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所以说,工程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工程价款的范围,所以也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当然,如果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因业务联系互相频繁使用已经无法分清,也可笼统认定为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