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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商标的侵权行为 需根据其使用判断适用法律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1-21 16:10:52

编辑同志:在实践中,商标可能被用作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等,请问对于上述擅自使用商标等商业标识的行为,如何判断是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读者:赵明 

赵明读者:判断特定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的标准,在于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如果有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进入了商标法的调整范畴;如果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误导公众,容易导致混淆的,可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实践中,对于特定侵权行为,从审理思路的角度,根据原告请求权基础确定,看原告起诉的依据是商标权请求权还是不正当竞争请求权。如果被控标志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权利人应当优先选择适用商标法的规定;如果被诉标志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对其他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标志使用行为进行兜底的规范和调整。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虽属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但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同时主张。

本期信箱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冬松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