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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 与“执行外和解”有区别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1-21 16:11:10

编辑同志: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是没有告诉法院。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问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与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法律效果有何不同?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

读者:向晓明 

向晓明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的,成立执行和解。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是执行外和解。执行外和解协议并未共同提交给执行法院,对执行程序没有影响;而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共同提交执行法院,共同请求暂停强制执行程序、由双方依照和解协议自行履行,执行法院正是基于对双方这种共同意思表示的尊重,而中止强制执行程序。两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外和解协议”则不直接具有可诉性。还存在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书,直接导致本案的执行终结。另外,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执行外和解协议则不能直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