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周某是一家私企业主,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并承担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附带民事责任。同时他还因建造厂房欠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法院判决该单位对周某欠付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周某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同时作为刑事、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应按照什么执行顺位予以清偿?
读者:李欣
李欣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第二款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系用于被害人抢救、治疗而支付的费用,为了体现对被害人生命权、健康权这些最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处于第一顺位,其他赔偿事项不具备医疗费用这种优先性。所以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应居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之后受偿,其受偿顺位优先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