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被某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后签订了4年期的劳动合同,随后被派遣到某宾馆做服务员,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1950元,我每月可领到2900元。2年后,宾馆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就将我退回至派遣公司。由于一时无法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我只好待岗,可待岗期间每月只发给950元生活费。请问,派遣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邓梅
邓梅读者:该派遣公司的做法显然错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据此,在你待岗期间,每月工资至少应当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950元支付,而派遣公司只发给生活费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