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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头换面” 员工工作年限也能连续计算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2-01 14:41:55

编辑同志: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三年后,公司因发展和经营需要而变更了名称,我虽与新公司重新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我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工资待遇也保持不变。如今,新公司决定将我解聘,但却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以其已经改换名称、经营范围等为由,否认我之前三年的工作年限。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王思思 

王思思读者: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也指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之对应,公司不得借口已经“改头换面”而否认你此前三年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