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在审理一起假冒伪劣产品案时,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并适用认罪认罚。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侵犯商标罪。请问法院能否改变指控的罪名作出判决?
读者:郝惠
郝惠读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该条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具有量刑建议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属于求刑权,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至于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是否被采纳,仍需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判决定。即便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权的权力属性并未改变,仍然属于求刑权的范畴,不是检察机关代为行使法院裁判权。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仍要从事实基础、证据能力、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法律的正确适用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可见法院有权对起诉不当的罪名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