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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和认诺是两回事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2-02 14:52:32

编辑同志:在民事诉讼中,有自认和认诺,两者不同。请问两者在法律效果上有什么不同?

读者:陶李丽 

陶李丽读者:所谓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不利于己的实体事实作出的承认。对于当事人自认的实体事实,法院应当直接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无法定情形不能作出与自认的实体事实相反的认定。认诺是指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两者的区别体现在:(1)客体不同。自认的客体为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己不利的实体事实,认诺的客体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2)法律后果不同。自认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自认的事实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但法院仍须就自认的事实适用法律才能裁判支持何方的主张,不得直接根据自认作出自认当事人败诉的判决。而在认诺的情形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院一般会以认诺为依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