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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价不同审计 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2-02 14:52:47

编辑同志: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存在审价与审计两种模式。请问这两者有什么区别?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读者:赵启明

赵启明读者:审价即工程审价,是民事平等主体的市场行为,是指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及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前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是对建筑产品价格的认定。“审计”即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是主管部门对被监督人的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收益、投资质量、投资过程包括工程造价实行监督、评价。审计是对国有资金投资效果的检查与监督。工程审价与审计存在的区别是:1.两者法律属性不同:一是工程结算审价是民事法律行为,建设项目决算审计是行政法律行为; 2.涉及范围不同:工程结算审价是对合同约定范围内已完工程量及其价款进行计算审核。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财政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情况,有无截留国家资金,有无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执行财经纪律等行为进行审查监督;3.法律效力不同:审价结果被双方确认对承发包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结果,对建设单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民事诉讼中,经常作为证据使用的是审价报告,非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