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无效,此次 《民法典》编纂时,在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中已经没有这一事由。请问对此该如何理解?
读者:徐萍萍
徐萍萍读者:《民法典》修改时,对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予以删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所以作为认定无效事由被取消,主要是一方面,“非法目的”的表述容易引发争议;另一方面,即便当事人的目的非法,但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是否要被宣告无效,需要具体分析。因此,《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裁判的民事案件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一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就不会再出现。对于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关联的虚伪意思表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无效。